上海刚刚上线试运行的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你用过了吗?
为配合该平台7月1日正式运行,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发布通知:自10月1日(含)起,职工经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网签备案,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提高为3000元。
7月1日(含)至10月1日(不含)政策如何过渡?已办理并处于委托期内的租赁提取业务是否变化?还有哪些政策优惠和便利?快来看下文吧↓
为支持具有真实租赁行为的承租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通过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核验租赁信息的通知》,将于2018年7月1日起与《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试行办法》同步实施。
按《通知》要求,自2018年10月1日(含)起,职工经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网签备案,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提高为3000元。为保持提取政策的延续性,2018年7月1日(含)至10月1日(不含)为政策过渡期,在该期间,经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提高为3000元;未经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仍为2000元。另外,在《通知》施行前已办理的、正处于委托期内的租赁提取业务继续适用原规定,申请人在委托期内仍然可以按季提取住房公积金。
《通知》明确,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均通过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在线办理提取申请手续,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通过与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共享,实现信息的采集、比对和核验,免去职工重复填写租赁信息、提供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等纸质材料或至公积金网点柜面排队等候的烦恼,使承租职工“足不出户”就能方便快捷办理租赁提取业务。
下一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通知》要求制定操作细则,同时加快推进扩大租赁提取网上业务受理平台和渠道,并及时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政策问答
1、为什么本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需要通过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核验租赁信息?
答: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通过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核验租赁信息的通知》,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通过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核验租赁信息,一方面是贯彻落实本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总体要求,支持具有真实租赁行为的承租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另一方面也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通过“互联网+服务”,与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免去承租人重复提交纸质材料,提供线上办理业务,实现“不见面”、“零跑路”的服务目标。
2、职工通过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能够享受哪些政策优惠和便捷方式?
答:《通知》自2018年7月1日施行后,符合《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5〕3号)规定的提取条件,且经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可享受以下政策优惠和便捷方式:一是,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从2000元提高为3000元;二是,在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同时,可以通过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在线提交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无需另行到市公积金中心各区管理部柜面排队等候;三是,申请时不需要填写房屋租赁期限、地址等租赁信息,也不需要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和租赁备案登记证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经网签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编号,通过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和核验。
3、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从何时开始通过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核验租赁信息?
答:为保持本市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政策的延续性,2018年7月1日(含)至10月1日(不含),为政策过渡期,在该期间,经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提高为3000元;未经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仍为2000元。
自2018年10月1日(含)起,职工经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提高为3000元。
4、《通知》规定的经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职工,如何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
答:为给缴存职工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经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申请人,应通过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在线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手续(具体操作方法将另行推出),市公积金中心各区管理部柜面原则上不再受理该业务申请。
2018年7月1日(含)至10月1日(不含)的政策过渡期内,未经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仍然到市公积金中心各区管理部柜面办理。市公积金中心将逐步扩大租赁提取网上业务受理平台和渠道,并及时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5、通过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需要提供哪些信息?
答:申请人通过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网上流程办理实名认证,并按网上申请要求填妥申请表,准确提供业务办理所需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婚姻状况、手机号码、本人银行卡信息、本市有无自有产权房信息等。市公积金中心有权通过民政部门、房屋管理部门等对申请人提供的婚姻、房屋信息进行信息比对和核验后,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6、《通知》施行前已经办理并处于委托期内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如何适用政策规定?
答:在《通知》施行前正处于委托期内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仍然有效,继续适用《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规定,申请人在委托期内仍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委托到期后,职工应至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网签备案后按《通知》的规定重新申请。如来不及办理网签备案,职工在2018年10月1日(不含)前仍可按《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未经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不得办理续提申请。
7、职工住房租赁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后,因住房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终止等,职工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提取业务的变更、终止手续。市公积金中心可以通过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获取、核验职工住房租赁合同的变更、终止等信息并作出相应处理。
8、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是否适用《通知》规定?
答: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不适用《通知》规定,其申请要件、办理流程、提取限额仍按照《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执行。即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各区管理部提供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等材料,提取额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9、职工委托住房租赁企业集中办理租赁提取的,是否适用《通知》规定?
答:职工租住经认定符合网签备案或其他条件且与市公积金中心签约的住房租赁企业的住房,根据企业和职工双方自愿原则,职工可以委托住房租赁企业集中办理租赁提取业务。住房租赁企业集中办理租赁提取参照《通知》规定执行。
资料:上海公积金官方微信